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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言】关于当前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时间:2024-09-30


近年来,随着金融开放步伐加快,人民币国际化程度提升,我国经济受国际市场影响不断增强。尤其是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呈现出规模大、速度快、波动强的特点,这就便利了金融风险的集聚与传播,增加了金融危机发生的概率。我国在资本项目开放的改革中,跨境资金既有过度流入也有过度流出的风险。为此,202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在原有监管框架基础上颁布了《宏观审慎政策指引(试行)》,提出要“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并明确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要素。可见,宏观审慎监管是当前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监管采用的主要模式。

一、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现状

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监管采用宏观审慎模式,其近期主要有以下监管活动:

一是适时调整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疫情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安,跨境资金流动频繁,监管部门先后4次调节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尤其是2022年,由于美联储持续加息,美元指数不断走强,我国资本外流压力上升,人民币贬值趋势显著,为此监管部门两次下调外汇存款准备金,5月下调至8%,9月下调至6%,以释放外汇流动性缓解人民币贬值趋势。

二是积极进行银行远期售汇业务管理。银行远期售汇业务管理,即通过调节远期售汇业务外汇风险准备金率调控外汇市场,实现对跨境资金的管控。外汇风险准备金的提高,将增加经济主体远期购买外汇的成本,削弱经济主体远期售汇的顺周期行为。2015年以来,监管部门5次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率,最近一次是2022年9月,上调至20%,用于平抑人民币汇率的过快贬值趋势。

三是审慎调节汇率报价逆周期因子。2017年5月,监管部门引入逆周期因子,其主要目的是稳定人民币汇率。当人民币贬值时,可启用逆周期调节因子,使得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升值,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2022年5月,美元指数的强势上行使得人民币承受较大贬值压力,许多业内专家建议引入逆周期调节因子以稳定汇率,疏解跨境资金流出压力。

四是全面调整经济主体跨境融资行为。监管部门实施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通过改变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方式约束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行为。调高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将增加微观主体跨境融资上限,从而扩大跨境资金流入规模。目前该调节参数已变更过4次,2022年10月,监管部门将金融机构与企业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上调至1.25,这也是基于美元加息、人民币贬值趋势所做的稳定化安排。

上述监管活动比较有效地实现了我国稳定外汇市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政策目标。但是从资本外逃角度来看,各类违法资金流动依然猖獗,比如2022年我国查处外汇违规行为966例,罚没金额达8.77亿元,有非法买卖外汇等多达17类的外汇违法形式;而且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错误与遗漏帐户来看,还有相当一部分跨境资金流动没有被监测出来。这些跨境资金能够逃脱监测或监管,主要是因为金融科技的发展,放大了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存在的问题

当前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带来跨境资本流动新变化,出现了跨境支付和资产形态多样化;资金跨境边界模糊化;跨境资金流动极速化;跨境业务经营主体多元化等现象。这些现象导致现有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现有监管法律基础有待完善。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数字形态资产涌现,其数量、种类以及交易规模不断增加,与传统资产相比,数字资产的法律属性更多样,随着用于支付或投资的数字资产应用场景的变化,其法律属性也发生改变。虽然当前已经颁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等数字资产管理规定,但是与此相关的立法层级不高,未体现行刑衔接,难以实现有效监管执法,无法满足遏制数字资产跨境流动风险的需求。

二是传统监管模式系统性不强。现有监管模式主要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持牌经营的运行机制进行的,但是数字化资产相当一部分呈现出点对点、去中心化以及数字化流通等特点,摆脱了金融特许经营制,大大提高了金融业务风险。尤其是跨境数字资产的流动,其物理边界日趋模糊,地理区域障碍逐渐淡化,此时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逐渐呈现高频率、大范围、深影响的发生和传播趋势,其集聚的金融风险可能同时于多个节点发生,并迅速传播扩散,最终导致整个数字化金融体系瘫痪,现有宏观审慎监管模式及其预警机制难以系统性防范这类金融风险。

三是跨境资本监测技术较弱。由于数字资产具有匿名性、实时性、全球化等特点,其在进行跨境转移时,较难识别持有者的身份;同时,由于数字资产持有者,通过采取多层嵌套的交易方式,隐藏资金来源、流向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因此容易被不法者用来规避现有资本监测手段,从而进行洗钱、偷漏税等非法行为。此种交易时间短、隐蔽性强,传统资本监测技术难以全面识别,亟需加强数字技术在跨境资金流动中的应用。

四是数字资产跨境流动协调与合作不够。数字资产跨境流动变得越来越频繁,风险越来越大,但是各国数字资产跨境流动规则不统一,我国也没有完善的监管框架,难以形成有效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由于数字资产流动与数据流动密切相关,而跨境传输数据刚刚兴起,还没有区分传输过程中的不同目的,因此无法对其所处环境进行安全评估;而且,由于各国国家安全的需求,其在制定管理跨境数据规则与政策时差异很大,在实际运行中会产生各类冲突。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数字跨境资产流动不畅或者流动过度,从而形成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三、加强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机制。首先,尽快依据《民法典》第127条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研究各类不同场景下数字资产的法律属性,以此作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立法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确立监管规则;其次,对于那些具有多元法律属性的虚拟资产的流动,业务部门或监管部门须探寻其本质特征,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管理。比如:被归纳为跨境支付或国际清偿的虚拟资产跨境流动,应纳入外汇市场监管范围;类似NFT等具有商品功能的虚拟资产,可纳入商品市场监管范围。

二是强化现有监管模式的预防作用。当前的宏观审慎监管制度更加侧重于事后监管,没有形成对跨境资金流动的预警机制,其在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中存在前瞻性不足、监管动力不足等问题,可通过完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预警系统发挥其预防作用。首先,选取跨境资金预警机制中的各项预警指标时应该分阶段多次动态截取各项指标,保证其广泛性和代表性;其次,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预警系统的临界值选择也应设置一系列标准,保证其具有及时反应真实经济状态的灵活性;最后,在进行科学预警的基础上,提出应对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可行性方案,以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风险。

三是积极引入先进数据技术监管跨境资金流动。首先,加强金融科技研究及时跟进监管技术,在掌握数字虚拟资产交易数据的基础上,实现数字虚拟资产交易的有效监测;其次,将数据化、数字化的金融资产,与现代通讯、人工智能等数据技术相结合,并主动对资金流动数据进行转化、分析,从而实现智能化、自动化的监管状态;最后,通过对监管对象的金融产品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和采集,应用数字化技术追踪、分析违规行为,进而建立起专业、有效的风险防范模型,构建现代化跨境资金监管技术体系。

四是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国际合作。首先,各国应从行动上不断完善和落实监管的跨境合作机制,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通过建立跨国项目进一步推动金融数据的共享与监管,在制定和推行国际监管标准和规则中争取更多话语权;其次,整合利用现有平台构建债务违约救助机制,可在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机构的基础上,构建“一带一路”国家债务违约救助机制,以应对跨境资金流动可能带来的危机;最后,积极参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相关组织活动,实现国内外跨境资金信息互通互认,联合各国监管、执法机构,共同打击涉及跨境资金活动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