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部分法院“立案难”仍需重视和破解
时间:2020-02-19
吕梅 目前,法院接收诉状和材料后,通常要求先行诉前调解甚至不顾当事人的意愿“强行”要求诉前调解,调解期限大致为30日左右;诉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方才予以审查立案,据此,一个经过诉前调解不成的案件的正式立案,前后需要1个多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另一方面,“上海市市律师服务平台”中的在线立案功能已经启用,上海市执业律师可线上(网上)提交网上立案申请完成在上海市市中院及各区法院的立案,就受理时间而言,据了解,比现场立案快很多,有时第二天、第三天法院即短信通知“已立案受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然明确规定立案登记制以杜绝、破解“立案难”,但当下当事人在我市部分法院遭逢的“强行”诉前调解等情形,使得当事人纷纷抱怨“立案难”,既抱怨立案“等不起”,也抱怨调解“拖不起”。有时为了争取管辖权,法院不认诉前调解时间,只认可正式立案时间,可能案件就被外地法院管辖,这样,当事人就会增加诉讼成本,也会造成不便,因此就会不满。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尽管广大当事人和执业律师对人民法院等法院存在的案件数量飙升、案多人少等客观困难表示由衷的理解和体谅,但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争议往往攸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往往心急如焚,对背离立案登记制精神的做法往往难以理解,反弹和怨怼较为强烈,部分法院出现的“立案难”情形也一定程度影响外地当事人及非上海市执业律师对我市司法环境的感受(尽管他们经过争取,立案往往较本地当事人及上海市执业律师快)。 为纾解当事人的反弹和怨怼,营造我市良好的司法环境,特建议如下: 一、建议法院:急当事人之所急,千方百计及时充实现场审查立案力量,及时接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现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对适宜诉前调解的矛盾纠纷,及时按照规定组织诉前调解;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调解或者不适宜诉前调解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矛盾纠纷,及时审查立案,杜绝排队时间过长、久拖不立,禁止“强行”要求诉前调解、久调不立。 二、及时制定完善诉前调解规定,公之于众,并切实做好引导解释工作。目前,相当多的当事人甚至少数执业律师不明了诉前调解的重大意义和具体内容,从而产生不必要的反弹,因此,法院在制定完善诉前调解规定的同时,诚有必要耐心释明、宣导诉前调解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等实施的旨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以取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理解和支持,消弭其对诉前调解的误解和抵触。 三、法院线上线下均衡配置审查立案力量,避免出现在线立案快而现场立案慢的怪象。目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仍以现场立案为主,因此,目前暂时出现了在线立案极快而现场立案极慢的现象。在现场立案和上海市执业律师在线立案并行的情形下,法院既应及时处理在线立案,更应考量相当比例的当事人未聘请律师等实际情况和现场立案严重滞后等严峻形势,科学、合理配置审查立案力量,大力解决现场“立案难”的问题。 四、大力引导上海市执业律师用好用足上海市市律师服务平台在线立案功能。持续深化平台建设,完善平台功能,在上海市市两级法院立案提供便利。 五、法院受理案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我市两级法院案件数量飙升的同时,收取的诉讼费用也大幅增加,充实人员加强力量并不差钱,因此,针对案多人少等困境,我市法院应不遗余力地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争取上海市市党委、政府和市高院的支持,招兵买马,扩充队伍,弥补力量不足,切实满足当事人旺盛的司法需求。
供稿单位: 民建松江区委 采用情况: 市政协刊物采用(综合)/市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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